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社会组织:
  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评审及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提高项目效益,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2〕138号)要求,我部制定了《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政部门”)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于2017年2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地方性社会组织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
  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审查;项目确定立项后,应当尽快组织对立项单位纸质申报材料的汇总和报送,及时召开培训会议,切实做好指导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效益。
  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谋划,科学设计,积极申报。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应当规范项目实施,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树立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大局意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发挥社会服务作用,展现示范效应,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2月7日

联 系 人:宋 欢、郑 帅
联系电话:010-58124020、58124016
邮 箱:xiangmuban2016@163.com

2017年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
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2〕138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是中央财政通过民政部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补助资金。2017年项目预算总资金为1.9亿元左右,具体资金分配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予以调整。
  二、资助范围
  2017年,项目进一步加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要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以下领域的社会服务活动和能力建设:
  (一)扶老助老服务。资助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为目标,以社区居家或其他方式为依托,向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
  (二)关爱儿童服务。资助儿童成长服务,资助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教育、卫生、文化服务,资助农民工子女服务,资助孤儿、弃婴等困境儿童的收养、治疗、康复、特教服务,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资助收养能力评估服务。
  (三)扶残助残服务。资助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救护、就业帮扶、精神慰藉等改善残疾人身体、生产和生活条件、帮助融入社会生活的专业服务。
  (四)社会工作服务。资助以贫困地区为重点服务区域,以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提供的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专业社会工作服务。
  (五)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资助西部省份困难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完善等,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资助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开展的政策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017年项目不资助基建、研究、宣传类活动以及讲课、图书赠送等受益对象宽泛的项目。
  三、资助类型和标准
  2017年,项目主要资助开展以下四类项目:
  (一)发展示范项目(A类)。拟资助西部省份(内蒙古、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基层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确有必要的,可列支5万元以内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服务设施和执行项目需要的会议、培训和交通等成本。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不超过25万元。
  (二)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B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扶老助老、关爱儿童、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三)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C类)。拟资助社会组织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不超过50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D类)。拟资助具有教育培训职能和培训经验的培训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负责人、业务工作人员培训。由民政部及各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联合培训机构共同申请和执行。每个项目的资金一般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主要对人员培训所需的食宿、交通、教材、师资等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资助条件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15年度检查合格;
  (二)有正在实施且符合资助范围的社会服务项目;
  (三)有相应的配套资金;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六)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七)有已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五、项目申报
  各申报单位应当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项目专栏(www.chinanpo.gov.cn/xiangmu)中下载并安装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填报说明填写并导出电子申报书。地方性社会组织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全国性社会组织向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报送,各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并通过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汇总、排序后,以电子邮件方式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每个全国性社会组织最多可以向2个不同省级民政部门共申报2个项目,每个地方性社会组织只能申报1个项目。
  六、项目评审和立项
  (一)评审。各省级民政部门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评审方案,按照项目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并将拟立项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评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各省级民政部门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项目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等。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级民政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合规性评审,主要评审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财政资金的配套等情况。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面向民生、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实际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优先考虑体现社会组织特色的项目。
  (二)立项。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评审专家评审结论,将立项建议名单和资金额度按程序报批,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三)预算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立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予以认可或者提出调整意见。
  七、项目材料报送
  获得立项的社会组织必须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直接打印的纸质申报书,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二)盖有2015年度检查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三)有配套资金的需报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四)预算经初审后有调整的,应当同时附上会计师事务所《调整预算建议表》和立项单位《项目预算调整表》。
  未按期报送或纸质申报书与电子申报书内容不符的,将取消立项。批准立项资金金额少于申报金额的,立项单位可以同比缩减项目执行规模和配套资金金额。
  八、资金管理
  项目资金分两次拨付,项目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程序申请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项目中期报告获得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九、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经相应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实施地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并规划财务司批准。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7年7月30日前,完成项目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执行的50%,并于8月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中期报告。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全部资金和社会服务活动的执行,并于12月5日前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末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报告、宣传情况等。各省级民政部门于12月31日前报送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十、项目管理、审计和评估
  财政部、民政部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省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民政部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执行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通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配合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审计、评估和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执行情况、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并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
  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并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十一、宣传总结
  民政部、各省级民政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项目的意义、资助内容和申请办法,及时宣传报道项目开展情况和社会效益,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发挥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省级民政部门要树立项目典型,制定宣传总结方案,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转送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收集视频、音频素材,整理典型事例,建立专门项目宣传档案,定期向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项目简报,在开展项目宣传活动、下发资料及配发物品上要注明“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示范项目(2017)”标识。
  项目的申报书、中期报告和末期报告等文件,由社会组织向各省级民政部门报送(含电子文件),各省级民政部门集中汇总后统一报送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

(文章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微信公众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