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将不再开具20类证明

派出所将不再开具20类证明

近日,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一、对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核查,公安部门可协助:
1、当事人婚姻状况
2、当事人文化程度
3、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四、派出所继续开具的九种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