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紧急采购如何有效实施

疫情期间紧急采购如何有效实施

一、何为紧急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紧急采购是指“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并且规定这种情形“不适用本法”。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法》认为“紧急”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紧急事件发生时必然涉及“紧急采购”,紧急采购的最大特点就是反应迅速、程序简单,即快速地确定采购需求,快速地执行采购程序。

二、疫情期间的政府采购有哪些制度保障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层面新出台了三个文件,以保障特殊时期下政府采购(包括招标)活动的有效、有序实施,它们是:《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

《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主要是围绕紧急采购项目应对的问题,包括满足疫情防控需求的采购,比如,医院的专用物资,支援武汉的急用物资,或者是紧急建设方舱医院需要的货物、服务等等,这些都属于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才能适用该文件,而且要注意的是,紧急采购只是方式和程序方面可不遵循《政府采购法》,预算信息公开、验收等还是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主要解决的是紧急采购以外的政府采购活动问题。特殊时期,为避免人员聚集,有些项目要暂停或延期,但又不能总拖延,如何恢复并推进这些采购活动,该文件给出了答案。比如,在专家抽取方面,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对于进场交易,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关于实施电子化采购,该文件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尽量在线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的主旨则是,确保特殊时期下招投标活动的充分竞争和质量。

三、如何保障紧急采购的高效实施

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本单位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在疫情防控期间,涉及疫情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行确定。如确需采购的不涉及疫情的其他项目,在做好疫情防控要求的人员信息登记、场地消毒、通风等情况下,可通过其他场所或具备场所条件的代理机构进行,鼓励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

(一)对于专家抽取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专家不再现场抽取,而是网络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疫情期间建议采购人自行选定,这样做比较靠谱,网络抽取的专家“不知根不知底”,比如所抽取的专家是否曾经被隔离过,是否接触过具有传染性的病人等等。

(二)对于电子盖章的问题。如果采用电子投标的方式,就涉及所递交投标文件加盖公司印章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出台的文件,可以递交扫描件的,等疫情结束后再补办相关纸质文件。

(三)对于法律风险的问题。紧急采购当前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管辖范围,不按正常的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但又没有单独的紧急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涉及一些法律风险。比如在紧急采购中,如何权衡效率、质量和价格等,采购人权利很大,但承担的风险也很大。紧急状态下的普通采购,由于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也可能面临一些风险,比如,有可能导致一些不具备线上投标条件的供应商就失去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而可能形成法律风险等。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好紧急采购内部控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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