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编写指南
一、《团体标准》制定原则。
一是各团体协会或联盟所生产的相同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制定团体产品标准。二是对技术进步和提高产品质量而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的有关团体的产品标准。三是需要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选择或补充的,制定团体标准。四是各团体协会或联盟在产品开发、生产过程中需要统一的设计方法、计算方法、零部件、元器件、工艺和工艺装备等团体标准。
二、《团体标准》制定主体。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三、《团体标准》制定范围。
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四、《团体标准》编制要求。
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五、《团体标准》编号规则。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六、《团体标准》制定程序。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是团体开展标准化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为了保证在制定团体标准过程中的程序一致性,社会团体宜通过制度文件的形式把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确定并发布出来,以便所有团体成员遵照执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应符合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审查、审批及发布等程序,按附件一所示的流程进行,如申请未通过或未进行流程前一项程序,则不得进行下一程序。
(一)提案。提案阶段的主要工作时标准标志机构接受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对项目提案进行评估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并上报管理协调机构。为了体现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此阶段应明确提案的主体。只要是积极参与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团体成员都应具有提案资格,甚至可以将提案资格扩大到所有对本社会团体感兴趣的所有个人或组织。项目提案经标准编制机构评估复合要求后形成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方可上报管理协调机构。
(二)立项。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一是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二是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三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测试)报告。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不予立项。项目通过论证后,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上报审议批准。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如需对项目补充论证,则应当在补充论证后重新申报审议。如项目未被批准,则不予立项。立项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协调机构对团体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形成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此阶段应注意,对于经标准管理协调机构审查后认为复合要求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宜对团体的全体成员进行公开,最好是向社会公开,以便听取相关方对团体标准项目计划的意见。这样才能充分保证团体标准制定的开放、公平和透明的原则。
(三)起草。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应当确定主要起草人员,组成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况分析,必要的实验验证等。团体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团体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草案后,应当向使用本标准的生产者、消费者、管理者、研究者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形式为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30日。起草工作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起草工作组提出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提交会议审查或者进行函审。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实验和验证等,确定标准技术内容,不断讨论和完善,形成拟用于征求意见的团体标准草案。通过立项阶段对标准制修订项目充分的公开,可以吸引尽可能多的感兴趣方参与团体标准的制定,从而保证标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四)征求意见和审查。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团体标准起草人和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管理人员不能参加表决。会议审查时,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专家。会议审查表决时须填写“xx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六的要求。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xx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函审时,应当写出“函审结论”并附“xx团体标准草案投票单”。函审时,有效回函中不少于二分之一同意方为通过。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工作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消。通过立项论证的标准项目在制修订中如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制订成正式标准,该项目将被终止。征求意见和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并对反馈意见进行处理、协调,从技术角度进行审查后,经过协商一致或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给出结论。团体标准宜在全体成员范围内征求意见。鼓励团体通过合适的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五)通过和发布。相应标准化办公室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审批。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报送相应上级单位审查批准。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发布公告。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通过和发布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化决策机构按照议事规则通过团体标准,并予以公开发布。团体在发布团体标准的同时,宜借助全通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的基本信息和主要技术内容,以便促进团体标准的传播和实施。
(六)复审。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相应标准化办公室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或者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当填写复审结论单。复审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标准编制机构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并给出复审结论。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是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是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原立项程序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是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七、《团体标准》编写要义。
一是在编制团体标准前宜充分搜集相应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标准、技术法规、技术发展趋势文献、科技文献等参考资料,明确标准的编制目的、范围和内容框架。
二是团体按照GB/T 1.1制定统一的标准编写规则,包括团体标准的结构、起草表述方法、格式等内容,以提高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团体在编制团体标准时,参照如下体例:封面;目次;前言;引言;标准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技术要素;附录(规范性、资料性);参考文献;索引。
三是团体标准编写中设计如下内容时,应遵守相关基础通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原理和方法;标准化术语;术语的原则和方法;量、单位及其符号;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参考文献的标引;技术制图;技术文件编制;图形符号;极限、配合和表面特征;优先数;统计方法;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安全;电磁兼容;符合性和质量;环境管理等。
四是标准编写给出了团体编制团体标准的总体原则和指导。相应标准化对象团体标准时团体考虑制定本团体标准必要性和主题内容的重要参考。
八、《团体标准》前期准备。
在制定团体标准前需要进行需求分析,经过分析研究后,确定制定哪些团体技术标准、管理标准、以及工作标准。在确定了标准的名称后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并按照起草标准的程序进行工作。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格式应编写。